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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內容是什么?

時間:2023-05-19 10:32:09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下列條件下,可以退房:

1、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成就;

2、對方遲延交付房屋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3、出現不可抗力導致房屋無法交付;

4、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導致不能交付;

5、交付后出現質量問題,且嚴重影響正常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第一款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標簽: 退房流程 注意事項 房屋產權 使用年限
1503717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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