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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后如何起訴離婚?處理一方失蹤的離婚案件的條件是什么?

時間:2023-05-12 13:08:52 來源:律速網

一、宣告失蹤后如何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處理一方失蹤的離婚案件的條件

(一)被告人與配偶或家庭失去聯系的時間必須是2年或2年以上,原告人要向法院提供當地公安機關或基層組織的證明。

(二)經查被告人確實下落不明,或審理期間雖有信息但查無住址。

(三)開庭前受訴法院要以公告形式(登報或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限被告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應訴,受公告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和應訴時間加在一起滿2年仍不前來應訴的。

(四)被告人在應訴后仍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即可缺席審判。

(五)審理后訴訟文書無法送達,亦采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原告在判決書尚未生效期間不得與他人結婚。

(六)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采用公告送達方式。

三、失蹤離婚跟宣告失蹤的區別

因一方下落不明而提起的離婚案件不能按特別程序宣告失蹤人死亡,因為失蹤和離婚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后果也不一樣。宣告失蹤人死亡是法律推定人的死亡,與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蹤人死亡之日,也就是繼承開始之時;而判決離婚只是夫妻關系終止的一種法定形式,體現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存在,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產可委托他人代管,其配偶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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