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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什么?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怎么判?

時間:2023-06-01 16:46:55 來源:法治通

買賣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什么?

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是

1.當事人具有書寫證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實

2.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3.房屋買賣關系的成立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怎么判?

1、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按照以下幾個方面來判:

(1)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決,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

(2)需要根據商品質量條款約定;

(3)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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