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范:
憲法規范也稱憲法規則,是較之憲法原則更為細致、準確的指示和規定。是調整國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的各種規范的總和。是憲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構成單元。憲法規范是將憲法基本范疇、基本理論與憲政實踐相連接的規定和準則。它實現了對憲法的理性認識與生活實踐的緊密結合。憲法規范只有在調整國家和社會關系中發揮作用,借以實現社會生活憲政秩序的穩定性,才真正具有了憲法的本質意義。
理解憲法規范,要注意與憲法條文相區分,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憲法規范是憲法典中以一頂的結構形式表達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則,它是法律規范的一種。而憲法條文是憲法規范的內容的文字表達形式,是憲法典的基本構成要素。憲法規范是思想,憲法條文是文字。可以由一條憲法條文表達一個或者數個憲法規范,也可以由數個憲法條文表達一個憲法規范。
憲法規范具有如下特征:(1)根本性;(2)最高權威性;(3)原則性;(4)綱領性;(5)相對穩定性。
憲法的發展模式:
歷史的看,憲法可以分為狹義憲法和廣義憲法。狹義憲法是指資產階級憲法,以英國、法國、美國、德國憲法為代表。而廣義憲法是指起源于古希臘、古羅馬時代民主憲法的各歷史時期的憲法,如古希臘、古羅馬時代的城邦民主憲法、中世紀的貴族共和憲法和城市共和憲法。
本文所考察憲法的發展模式,是基于狹義憲法語義下的資產階級憲法,憲法的近現代憲法的發展模式,并只討論是否具備制定憲法典(Codified Constitution & Uncodified Constitution)視角下的憲法發展模式。
(一)成文憲法模式
成文憲法是指在一個國家中用名稱為憲法的成文法典來表現的各種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規范。
1787年,美國制定了世界上第 一部成文憲法,美國聯邦憲法,也稱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憲法之一,是美國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美國憲法確立的分權與制衡原則為后來大多數的憲政國家所采納,其總統制政體,更為許多資本主義國家所效仿。美國聯邦憲法是 1787年5月,美國各州(當時為13個)代表在費城(Philadelphia)召開會議制定,同年9月15日通過的。美國在世界上第一次創造出既不同于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民主共和國,也不同于議會內閣制的總統制,這樣的政體使得美國成為一個統一的具有全國統一的中央政權的聯邦制國家。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成文憲法國家。成文憲法往往是一些戲劇性的政治變革的產物,如革命。一個國家制定憲法的過程與推動這一根本變革的歷史和政治背景密切相關。法典化憲法的合法性(以及它的壽命)常常與憲法最初被采納的過程聯系在一起。
成文憲法具有成文的規則,明確而清晰、供參考的習慣法和判例、剛性憲法等優點,但是具有法條僵化而需要經常修正、合情理性欠缺的缺點。
(二)不成文憲法模式
不成文憲法是相對于“成文憲法”的概念。它通常是由一些散在的、不同年代產生的憲法性文件、慣例、法院判例等構成的憲法[2]。
英國被認為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亦有“近現代憲法之母”之美稱。它所確立的憲法原則和制度,深刻地影響著近現代憲法的發展。英國憲法萌芽于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之后隨著議會制的發端,頒布了各種憲法性文件,包括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1911年的《國會法》、1918年的《國民參政法》、1928年的《男女選舉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最終英國確立了責任內閣制的政體形式。
目前世界上采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僅為新西蘭和英國。
未經編纂的憲法是幾個世紀以來法律和慣例(例如在英國發展的威斯敏斯特體系)演變的產物。與成文憲法相比,未成文憲法包括成文來源如議會制定的憲法法規,和未成文來源如憲法公約、觀察先例、王室特權、習俗和傳統如控股權和每星期四選舉,這些文件和慣例共同構成英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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