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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外離婚的程序具體內容有哪些?涉外離婚的程序有什么法律依據?

時間:2023-04-27 10:34:36 來源:法律法制網

關于涉外離婚的程序具體內容有哪些?涉外離婚的程序有什么法律依據?

涉外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適用涉外協議離婚,而應當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

(1)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②本人的結婚證;

③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④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雙方攜帶以上證件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機關核查材料后,當場發證。

2、訴訟離婚

(1)管轄權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攜帶相關訴訟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法院審核予以立案。

(4)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①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②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③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④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⑤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⑥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⑦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開庭審理并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標簽: 涉外離婚的程序 涉外離婚的程序依據
1503717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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