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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時間:2023-03-10 17:49:22 來源:

保險法司法解釋一有什么內容

第一條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

第二條對于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三條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四條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五條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

(一)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后,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后,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

(四)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施行后,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條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標簽:
1503717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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