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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司解散起訴的條件是什么?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是怎樣的?

時間:2023-03-10 17:46:58 來源:

提起公司解散起訴的條件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公司的解散事由:營業期限屆滿、約定解散事由達成、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清算辦法: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并按照順序清償債務,再申請注銷公司即可。

標簽:
1503717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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