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例分享 什么案件屬于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

時間:2023-04-24 23:08:11 來源:時代新聞網(wǎng)

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例分享

案例一

網(wǎng)絡刷單有去無回,黑灰產交易不獲保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漫漫公司為增加其網(wǎng)絡店鋪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陳某組織刷手在其網(wǎng)絡店鋪刷單,漫漫公司需按照交易訂單金額退還貨款,并支付刷單報酬,標準約為每刷單10000元支付50元。通過陳某的牽線,刷手組織者李某向漫漫公司介紹了刷手何某。何某遂在某平臺創(chuàng)建了案涉交易訂單,雙方均確認案涉商品未實際發(fā)貨。何某稱,漫漫公司未向其退還因刷單墊付的20000元及支付刷單費,在某平臺提出“僅退款”申請。漫漫公司稱其已將案涉款項支付給案外人陳某,拒絕向何某退款。

裁判結果

何某與漫漫公司訂立網(wǎng)絡購物合同,意在以虛假網(wǎng)絡購物意思掩蓋“刷銷量、賺報酬”的真實意思,屬于民法總則規(guī)定的通謀虛偽行為。對于雙方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網(wǎng)絡購物合同的效力,因雙方缺乏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無效。本案中,雙方通謀共同實施了刷銷量行為,致使案涉合同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認定無效,客觀上已產生了虛假訂單,造成了網(wǎng)絡營商環(huán)境的損害,且何某系自行決定投入款項的數(shù)額,故對于何某基于賺取刷單報酬目的投入的款項,依法不予保護。漫漫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陳某支付款項的行為,與本案何某付款的行為并無二致,二者支出的款項均屬于進行非法“刷銷量”活動的財物,依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本院將另行制作決定書予以處理。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電子商務經營者以虛構交易為目的與他人通謀訂立網(wǎng)絡購物合同,雙方系以虛假的網(wǎng)絡購物意思掩蓋真實的“刷銷量、賺報酬”意思,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不論刷手是以未收到貨款、報酬為理由,還是以商品未實際發(fā)貨為理由起訴,主張退還貨款、支付報酬,都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虛構交易獲得不當信譽,不但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需自行承擔相應損失,還將面臨市場監(jiān)督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什么案件屬于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

屬于合同糾紛案件。如果是因為商品與賣家的銷售描述不符,那屬于買賣合同糾紛。是消費者和賣家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如果電商平臺向消費者收取鑒定費用,那消費者收到商品與鑒定內容不一致時,消費者和電商平臺之間就存在一個服務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九條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wǎng)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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