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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主張違約責任后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時間:2023-04-07 09:46:03 來源:律速網

主張違約責任后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1、在買賣合同出現違約場合,守約方可能會在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是否應一并予以支持?一般認為,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否則在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的同時適用定金罰則是不妥當的。

2、根據法律規定,定金罰則適用于債務不履行的情形。另,《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0條第1款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定金罰則適用的前提是根本違約,不適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響的一般違約情形。如果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者交付標的物,相對方主張繼續履行,說明合同暫時處于遲延履行狀態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實現,尚未達到履行不能之程度。此時守約方可就其所受損失要求違約方予以賠償,但不宜適用定金罰則。如果當事人對繼續履行和定金罰則同時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應告知其選擇其一,并且在當事人拒絕選擇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4、例如,如果僅僅交付了定金,合同并未開始實際履行,違約方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經開始履行,標的物已經運輸在途或者買受人已經支付相當數量的標的物,則可以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排除定金條款之適用。

5、需要強調的是,不適用定金罰則并不意味著違約方對其遲延履行的行為不需要承擔責任,對于違約造成的相對方損失仍應予以賠償。

標簽: 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
1503717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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