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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過錯導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嗎?

時間:2023-04-26 15:59:22 來源:稅法網

對于退伍軍人過錯導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嗎?

取消其退伍軍人資格是做不到的,參軍入伍是既定事實,過錯離婚是另一回事,另一方可以追究過錯責任,但不能報復性試圖取消退伍軍人資格。只有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yè)人員對待。

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確規(guī)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 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現役軍人在退伍后就不再具有軍籍,所以退伍后軍人的離婚程序與一般的離婚程序相同。分為自愿離婚程序和訴訟離婚程序。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標簽: 退伍軍人離婚 過錯方離婚 軍人離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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