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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強制規定嗎?離婚冷靜期有什么法律依據?

時間:2023-04-04 09:49:46 來源:律速網

離婚冷靜期是強制規定嗎?離婚冷靜期有什么法律依據?

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夫妻雙方自愿協議離婚的,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后,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才能辦理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標簽: 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期限
1503717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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