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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是誰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相關法律規定

時間:2023-03-22 13:52:03 來源:法律專家網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是誰?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首先,應當是合同當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

對此,無論是從原《經濟合同法》第27條、第28條所規定的,當出現了解除權行使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且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5條所做的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看,中國法律對于合同解除權的規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時,始終堅持一個原則,即都將合同的解除權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而未賦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機構。

其次,在實踐中須注意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只有守約方才享有解除權,違約一方不享有解除權。這對于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審查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明確享有解除權的主體是誰,然后做出正確裁決來說是很重要的。

標簽: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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