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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類型分為幾種?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是什么?

時間:2023-03-22 13:53:21 來源:稅法網

合同解除權的類型分為幾種?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是什么?

依合同解除權產生的條件不同,可將其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

約定

即指通過當事人約定于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另行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解除權的發生情形、行使條件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

值得注意的是,當發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并不當然出現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須經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況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訴訟外提出,也可在訴訟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權行使方法特殊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

法定

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當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中國現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兩大法系及國際公約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于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標簽: 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類型 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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