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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告死亡公告期內配偶可以再婚嗎?構成重婚的條件是什么?

時間:2023-03-10 17:38:16 來源:

夫妻中一方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從宣告之日起其婚姻關系自動解除。此時未宣告死亡一方再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如果在宣告死亡公告期內,出現再婚的情況的話,那么是會構成重婚,涉嫌重婚犯罪。

在我國,宣告自然人死亡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

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他死亡。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失蹤期間適用4年的規定。

2、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所以被申請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被宣告失蹤的人,也可以是未經宣告失蹤的人。

3、人民法院進行公告、宣告。

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審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須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普通失蹤的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仍不能確定失蹤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對其作出死亡宣告。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的期間,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所須達到的法定期間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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