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事故處理復核的時限怎么規定?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限是多少天?

時間:2023-04-12 14:22:48 來源:法律專家網

有關交通事故處理復核的時限怎么規定?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限是多少天?

復核的時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調解的時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八日內制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標簽: 交通事故處理 復核的時限 交通事故調解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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