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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于轉讓著作權的某些權利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規定?

時間:2023-04-28 09:48:07 來源:稅法網

轉讓著作權的某些權利應當遵循的原則

著作權轉讓是著作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愿將其所擁有的著作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權利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著作權轉讓分為部分轉讓和全部轉讓兩種。著作權的全部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將其擁有的著作權中的法定許可轉讓的權利有償地全部轉移給他人所有。著作權的部分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只將其擁有的著作權中的法定許可轉讓的權利的一種或幾種權利轉讓給他人所有。

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轉讓未作明確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中的某些權利的情況越來越多,為適應這一變化,滿足著作權人的多種需求,著作權法修正案明確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法律許可轉讓的著作權。這一修改不僅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的實踐需要,也符合國際公約及國外多數國家的規定。例如,《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不受作者經濟權利的影響,甚至在上述經濟權利轉讓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權利,并有權反對對其作品的任何有損其聲譽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損害行為。日本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的全部或一部可以轉讓。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著作權只能是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即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著作權人轉讓這些權利,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除本法有例外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合同。這里所講的訂立著作權轉讓書面合同,包含兩層含義:第一,他人獲得某一作品的某些著作權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要明確授權;第二,要將著作權人轉讓給他人的著作權用文字確定下來,即要簽訂權利轉讓書面合同。著作權的權利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是由于著作權權利轉讓合同較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內容復雜,涉及轉讓的權利種類與范圍、轉讓的對象、受讓人使用的方式與范圍、權利的歸屬、轉讓費的支付以及轉讓的有效期等內容,因此,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轉讓合同。書面合同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于履行合同、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的意義。大多數國家都要求著作權轉讓合同必須是書面的。除此之外,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還對著作權轉讓合同作了更進一步的規定,例如,日本在其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中規定,著作權的轉讓,必須在文化廳著作權登錄簿上登記,否則對第三方無效。

標簽: 轉讓著作權 轉讓著作權的權利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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